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案例

2026-10-12 10:30   3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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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代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功案例

2023 年 9 月 20 日下午,被告人郝某受某食品有限公司安排,驾驶红色厢式货车前往招远市某粉丝厂送货。郝某在旧厂区卸完部分货物后,违规搭载陈书刚等四名装卸工前往新厂区卸货,默许三名装卸工乘坐在货运车厢内,并且未关闭车厢后门。当日 18 时许,郝某驾驶厢货由北向东转弯,车辆转弯产生的离心力致使车厢内的陈某被甩出车厢,头部重重摔落在地面。陈某受伤后紧急送医抢救,但因头部遭受钝性暴力造成严重颅脑损伤,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死亡结果与本次车辆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事故发生后,被害人近亲属悲痛万分,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打击。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师通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梳理全部案件材料,调取书证、现场勘验笔录、法医鉴定意见、询问笔录等全套证据。律师团队认为:被告人郝某明知货运车厢严禁载客,仍违规允许人员坐在货厢、不关闭车厢门,应当预见转弯时乘员存在被甩出的重大危险,因疏忽大意未能避免,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郝某属于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某食品有限公司疏于管理,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涉厢货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 100 万元第三者商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害人陈某被甩出车辆,在车体外部落地受伤致死,此时被害人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提出多项抗辩:郝某主张其构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同时辩称误工费、交通费属于丧葬费范畴,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某食品公司主张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某物流公司辩称并非实际侵权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提出核心抗辩:被害人原本属于车上人员,甩出车外死亡不属于第三者,商业三者险不予理赔。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师通律师团队针对被告抗辩逐一发表代理意见:

,郝某违法将货运车厢载人,是事故发生根本原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巨大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丧葬费是安葬遗体产生的费用,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为独立损失项目,不能被丧葬费吸收,应当单独计算;

第三,本案关键争议:判断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应当以损害发生瞬间受害人所处空间位置为准。被害人是离开车体之后遭受致命伤害,属于第三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第四,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但不影响原告主张各项物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开庭审理,采信公诉机关指控以及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师通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1. 被告人郝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 被告人郝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 33632 元(款项已经全部付清);

3. 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1000000 元,判决生效三十日内付清。

本案顺利办结,原告的合法损失得到足额保障。本案确立裁判要点: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在车外遭受致命伤害,可认定为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承担赔偿责任。货运车辆违规货厢载人,驾驶员和用人单位需要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各方抗辩要点汇总

1. 郝某辩护意见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请求从轻 + 缓刑;

误工费、交通费属于丧葬费范畴,不能单独主张;附带民事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2. 食品公司:车辆投保 100 万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赔付。

3. 物流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担责;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

4. 保险公司核心抗辩:死者属于车上人员,甩出车外死亡,不属于第三者,商业三者险拒赔。

法院裁判要点

1. 刑事部分: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为什么不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一般发生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但本案关键:郝某违规允许人员搭乘货运车厢,属于在货运车辆货厢违法载人,过失导致乘员甩出致死。法院定性过失致人死亡(实务中这类车内人员甩出案件,定性会结合侵害法益、行为方式,本案法院最终认定为本罪)。

郝某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满足缓刑条件,适用缓刑。

2. 民事部分(附带民诉)

本案裁判逻辑:车上人员可以转化为第三者。当被害人在事故发生瞬间被甩出车外,伤害结果发生在车辆外部,此时被害人身份由 “车上人员” 转变为第三者,属于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这是本案最核心争议点。

- 郝某 + 食品公司:连带 / 共同赔偿 33632 元(已履行完毕);

-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赔付 100 万元(保险限额顶格赔付);

- 法院没有采纳保险公司 “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的抗辩。

3. 关于赔偿项目抗辩:

法院部分采纳、部分驳回被告方观点:

- 精神损害抚慰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抗辩成立;

- 误工费、交通费:法院没有完全认可 “全部归入丧葬费不能单独计算”,结合案情划分损失总额,最终总额拆分后,保险赔 100 万,郝某 + 食品公司补足剩余 33632 元。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数码大厦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专门设有交通事故 / 人身损害专业团队主打交通事故人损的精品所,处理车祸理赔、责任纠纷、伤残鉴定、保险拒赔、交通肇事刑事等大量交通案件,全国办案。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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